电子版合同公章通常是有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电子版合同上加盖的公章,只要是通过合法的电子签名技术实现,能准确体现盖章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与传统纸质合同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采用可靠的电子签名技术,需满足以下条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只要电子版合同公章符合上述规定及相关技术要求,便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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