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需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单、收入减少证明等证据。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公式为: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2.陪护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计算公式为: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陪护人员的误工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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