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在一定情形下可以扣车。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车辆的情形包括:发生事故后车辆驾驶人涉嫌饮酒、醉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驾驶的。发生事故后驾驶人有逃逸、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等嫌疑的。车辆与事故有直接关联,如无牌无证、存在拼装或达到报废标准、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此外,为检验、鉴定需要也可扣车。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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