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保释金即取保候审保证金,在符合条件时可以退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具体退还流程如下: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结束取保候审时,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2.若公安机关决定退还保证金,应及时通知指定银行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由被取保候审人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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