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即房屋整体归男方,但男方需对女方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给予补偿。2.若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则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均分割。因为此时房屋的产权归属已明确为夫妻双方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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