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自出质人与质权人依法就质押财产、质押担保范围等条款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订立时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例如,甲与乙签订书面质押合同,约定甲将其一批货物质押给乙,为丙的债务提供担保,明确了被担保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质押货物情况、担保范围以及货物交付时间等内容,此时该质押合同即成立。需注意,质押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质权设立,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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