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累犯制度具有多方面必要性:1.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累犯表明犯罪人再次犯罪可能性大、人身危险性高,对其从重处罚,符合该原则要求。如《刑法》第65条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2.强化特殊预防效果:累犯制度能通过加重刑罚遏制其再次犯罪,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目的。3.维护社会秩序:累犯再次犯罪会对社会秩序造成更大破坏,累犯制度对其严惩,可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4.增强公众安全感:对累犯严厉打击,能让公众感受到法律威慑力,增强公众对法律和社会秩序的信心,提升安全感。5.实现刑罚个别化:累犯制度针对再次犯罪的特定群体,根据其特殊情况给予更严厉处罚,使刑罚更具针对性,实现刑罚个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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