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既遂有以下惩罚:一般情形下,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需注意区分与合法发行行为的界限,同时考量发行的规模、后果等情节,以准确适用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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