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产归属:该房产一般认定为婚前购房方的个人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2.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补偿: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对于补偿数额,先计算共同还贷本息占总购房款的比例,再乘以房屋的增值部分。例如,房屋总价款100万,首付30万,贷款70万,婚后共同还贷20万,房屋增值30万。共同还贷本息占总购房款比例为20÷70(这里假设贷款利息等综合计算后为20万),则补偿数额为(20÷70)×30万。具体计算时,需根据实际的购房款、贷款金额、利息、房屋增值等准确数据来确定。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