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罚金并非在减刑时才交。罚金是刑罚的一种附加刑,罪犯应按照判决确定的金额和期限缴纳。判决生效后,就应及时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若不按时缴纳,可能面临强制执行等后果。在减刑程序中,积极履行财产刑(包括缴纳罚金)等可以视为悔罪表现良好的体现,有助于减刑考量,但这并不意味着罚金要等到减刑时才交。《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总之,缴纳罚金与减刑虽有关联,但缴纳罚金有其自身独立的要求和时间规定,不应与减刑简单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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