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中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2.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3.对于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上诉人再次上诉的,不予受理。因为撤回上诉意味着上诉人放弃了上诉权利,若允许再次上诉,会使司法程序缺乏稳定性和严肃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了上述相关内容。总之,上诉人撤回上诉后能否再上诉需视具体情况及法律规定而定,通常再次上诉不会被轻易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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