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监护人顺序如下:1.父母: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当然监护人。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第一顺位监护人。2.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监护人。3.兄、姐: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兄、姐担任监护人。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5.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按上述顺序确定。监护权的设立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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