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不给抚养费仍享有探视孩子的权利。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探视权是基于亲子关系所衍生的法定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所以,不给抚养费不能成为剥夺探视权的理由。如果女方不给抚养费,男方可通过协商或诉讼要求女方支付抚养费;若女方因探视与男方产生纠纷,男方不能自行剥夺女方探视权,而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比如向法院申请变更探视方式等,以保障双方权益及子女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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