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一定去原结婚登记机关。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可以选择到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并不局限于原结婚登记机关。这样规定方便当事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更便利的地点办理离婚登记,节省时间和精力。办理离婚登记时,需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婚姻登记机关会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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