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在一定限度内可以损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紧急避险损害他人生命健康权需满足“不得已”且未超过必要限度等条件。若超过合理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避险人需担责。比如,为躲避山体滑坡砸毁他人价值较低的临时建筑以保自身安全,属合理紧急避险;但若为避小险而故意侵害他人重大人身权益,则可能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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