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债务人的效力: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债务人丧失对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其行为需接受管理人监督。债务人需全面配合管理人工作,向管理人移交全部财产、账册、文书等资料。2.对债权人的效力: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停止计息。债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按法定程序参与破产财产分配。3.对相关民事程序的影响: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4.对第三人的效力:若第三人对债务人负有债务,在破产程序开始后,该债务停止向债务人清偿,而应向管理人履行。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具有确定破产程序开始、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等重要效力,是破产程序推进的关键法律文书。《企业破产法》相关条款对这些效力均有明确规定,保障破产程序依法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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