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离婚,需区分不同情况: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由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军人一方要求离婚: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如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如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非军人一方必须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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