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离婚:双方先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内,双方需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2.诉讼离婚:一方可向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若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法院受理后会安排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会判决准予离婚。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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