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幅度因刑种不同而有差异: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一般每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一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年。判处无期徒刑: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具体减刑幅度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依据《刑法》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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