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有送货上门的义务。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快递服务合同中,快递企业有义务按照约定提供服务,送货上门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除非收件人明确表示同意在特定地点自取,或者存在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无法送货上门,否则快递企业应履行送货上门义务。若快递企业未履行该义务,收件人有权要求其改正,也可向相关部门投诉,追究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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