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广告
公司与某传媒公司长期合作高铁站点广告发布业务。2019年5月,双方签订《
合同终止协议》,约定当年6月30日
解除合同,且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对截至解除日的应付发布费、未到期客户结算费用完成了对账确认。
后来,广告公司在梳理财务凭证时发现,终止协议对账遗漏了一笔350万元的已付广告费。经重新核算全周期应收应付,发现实际付款总额远超应付总金额,超付达208万余元。广告公司多次与传媒公司沟通退款事宜,但均未成功,于是委托肖鹏律师起诉维权。
诉讼中,传媒公司提起反诉,主张包柱超期发布费等共计495万余元,还称案涉350万元是提前支付的违约金,且终止协议已完成结算,不能再推翻。
肖鹏律师针对这些争议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有力反驳。一方面,他研究发现350万元的付款时间、用途等都符合广告费特征,并非违约金,且该款项未纳入终止协议对账范围。另一方面,他紧扣终止协议条款,指出协议已列明全部未到期广告及对应费用,超期未卸画是传媒公司自身义务,行业惯例不能对抗书面合同约定。
最终,一审
法院完全采纳了肖鹏律师的观点,支持广告公司本诉请求,驳回传媒公司全部反诉请求。传媒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广告公司成功追回超付款项,且无需承担额外付款责任。
从法律角度看,本案涉及
不当得利和合同结算两个核心问题。
-不当得利方面:《
民法典》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广告公司超付广告费,传媒公司获得这部分利益没有合法依据,因此构成不当得利,广告公司有权要求返还。肖鹏律师通过精准的财务分析和证据收集,锁定了传媒公司获得不当利益的事实,为广告公司的诉求奠定了基础。
-合同结算方面:双方签订的《合同终止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根据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传媒公司主张的额外费用在协议中并未约定,且行业惯例不能优先于书面合同约定。肖鹏律师紧扣合同条款,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力地反驳了传媒公司的反诉请求。
很多企业在类似纠纷中可能存在维权误区,比如过于相信阶段性对账结果,没有对全量财务凭证进行仔细审查;在面对对方以行业惯例为抗辩理由时,缺乏对合同条款的深入分析和法律依据的支撑。这些误区可能导致企业在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
肖鹏律师是
北京市中闻(
南京)
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也是公司与合规专业委员会主任。他具有法学学士学位,拥有基金从业资格证和证券从业资格证。
肖律师深耕公司
股权治理、企业全流程合规风控、重大商事诉讼与
仲裁等领域。他具备深厚法学理论积淀与丰富一线办案实操经验,始终以企业核心利益为导向。在诉讼方面,他擅长处理各类常规商事纠纷及疑难复杂案件,能根据案件客观障碍灵活切换请求权基础。在非诉与合规领域,他能为不同类型企业提供定制化服务,从源头化解风险,兼顾长效防控。
这个案例给企业带来了重要启示。合同结算是关键环节,企业不能仅仅依赖阶段性对账结果,要定期对全量财务凭证进行认真审查,避免出现遗漏款项或费用核算错误的情况。当出现纠纷时,要及时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企业要重视合同条款的签订和履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在遇到争议时以合同为依据进行维权。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提前做好合规风控,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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