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具体行为包括: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假冒身份等方式与对方签订或履行合同,诱使对方交付财物。比如虚构项目骗取合作款,假冒公司名义签合同骗预付款等。立案时,需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有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相关证据,如合同文本、往来通信记录及财务凭证等能证实存在骗取行为及数额。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且需追究刑事责任的,予以立案;认为无犯罪事实或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追究的,不予立案,并将不立案理由通知控告人。控告人不服可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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