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但也存在特殊情况。比如调解结案的案件,诉讼费的承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离婚案件中诉讼费的负担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撤诉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此外,在一些知识产权类案件中,可能会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对诉讼费的承担作出特殊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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