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延长是指因特殊情况,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给予的延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一般而言,特殊情况是指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况。例如,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战争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事由,导致权利人无法在法定时效内主张权利;或者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无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等,导致权利人在时效期间无法正常行使权利。总之,诉讼时效延长需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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