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3.具体情形:金钱债务违约:违约方必须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若迟延履行,应按照约定或国家规定支付逾期利息。非金钱债务违约:对方可要求继续履行,但有法律规定不能继续履行等情形除外。不能继续履行时,违约方需赔偿对方损失。4.违约金:当事人可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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