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原则上不可以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劳动者与两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未对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且未违反用人单位禁止性规定,通常也需确保两个用人单位知晓并同意其兼职行为。否则,可能引发劳动纠纷,给劳动者带来法律风险。但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不过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总之,劳动者与两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存在法律风险,需谨慎对待,要根据自身情况及法律规定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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