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然性证据规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根据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来认定案件事实的规则。1.含义:盖然性即可能性,该规则要求法官综合案件全部证据,判断哪一方证据更具优势,更有可能接近事实真相,从而认定事实。2.适用情形:当双方提交的证据都无法达到确凿无疑地证明案件事实时,适用此规则。3.优势证据标准: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时,认定证明力较大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4.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盖然性证据规则有助于法官在证据不充分时合理认定事实,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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