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时子女无需全部到场。遗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及身后事务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这些遗嘱形式中,除自书遗嘱外,其他形式的遗嘱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但并不要求子女在场。遗嘱人可根据自身意愿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遗嘱形式订立遗嘱,无需子女全部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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