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双方可协商处理。若协商一致,可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未偿还的贷款成为该方的个人债务,由其继续偿还。同时,需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补偿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通常根据房屋的市场价值、贷款金额、双方对房屋的贡献等因素综合考量。2.若协商不成,法院一般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法院会结合房屋购买时间、出资情况、双方意愿等因素作出公平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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