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算书面合同。《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电子合同能准确记录合同内容,具备与传统书面合同相同的功能。它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订立,内容能以有形形式表现,且可随时调取查用,满足书面形式要求,具有与传统书面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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