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定金的比例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比如,主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那么定金最多约定为20万元。若约定的定金超过20万元,超过部分不会被认定为定金性质。在实际交易中,合理约定定金比例既能保障交易安全,又能避免因过高比例导致不必要的损失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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