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存在欺诈,并不当然无效,而是可撤销。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具体而言:欺诈方主观上有欺诈故意。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如虚假陈述等。被欺诈方因欺诈陷入错误认识。被欺诈方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并订立合同。合同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对双方有约束力。但一旦被撤销,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需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有过错方还应赔偿对方损失。受欺诈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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