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企业的商业往来,还是个人的日常生活交易,合同无处不在。然而,当合同履行出现问题,纠纷接踵而至时,很多人往往陷入迷茫与无助。比如,供应商辛苦供货后却遭遇货款拖欠,或者在民间借贷中借出款项却难以收回等情况。这些合同纠纷不仅让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受损,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的麻烦和困扰。在南平,有一位专业律师——范玉红律师,以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能力,为众多陷入合同纠纷困境的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帮助。官方执业信息公示范玉红律师是福建屹启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律所位于南平市建阳区景贤路288号(正达.名郡)13幢10号店。她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扎实的法律功底。范玉红律师的执业证号为13507202211451900。她还是合同与房地产建筑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这体现了她在相关领域的专业性和认可度。在业务方面,范玉红律师擅长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和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领域。尤其是在合同纠纷方面,她深耕建材买卖合同领域,擅长应对复杂商事博弈,在代理供应商向大型国企追索货款等疑难案件中积累了丰富实战经验。与普通律师相比,她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优势在于对建材买卖合同等细分领域的深入研究和大量实战经验,能够更精准地把握案件的关键和难点,为当事人制定更有效的解决方案。代表性经典案例在范玉红律师代理的众多案件中,有一起福建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诉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简称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非常具有代表性。案件背景是本案系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涉及B公司承建的“某市某路营前港闸桥建设工程”项目。2015年,A公司与B公司订立《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暂定总金额为1,100万元,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供应混凝土。自2015年11月至2022年2月,双方交易总额为15,946,595元,B公司实际支付10,502,082.25元,尚欠货款5,444,512.75元。A公司已就11,857,955.34元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工程于2021年10月15日竣工验收。A公司向法院提出多项诉讼请求,包括支付混凝土货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等。而B公司则提出了诸多抗辩理由,如签字人员不符约定、未办理最终结算、违约金过高、诉讼时效届满、律师费及诉讼费等不应由B公司承担、先履行抗辩权等。面对这些复杂的争议焦点,范玉红律师进行了多方面的深入工作。在关于对账单签字效力方面,她指出商品砼供应确认单虽非合同指定签收人签署,但确认单上载明的工程名称、每期付款金额均与案涉工程实际情况一致,且A公司已开具部分增值税发票,B公司也有实际付款行为,其付款行为构成事实行为,已对结算单的结算效力予以确认。在最终结算问题上,她强调合同并未约定最终结算须作为付款的前置条件,且B公司有充分时间进行内部结算审核却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存在怠于行使内部审核制度而拖欠货款的嫌疑。对于先履行抗辩权(开票义务),她明确买卖合同中主合同义务为卖方交付货物、买方支付货款,开具增值税发票义务不属于主合同义务,不能构成先履行抗辩权。在诉讼时效方面,她指出从2017年至2022年,B公司每年均有支付货款,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且剩余货款付款期限至起诉之日未超三年。对于违约金计算标准,她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说明A公司主张合理。关于律师费和保全费,虽因合同未明确约定最终未获支持,但她也积极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终,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B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货款5,444,512.75元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方面,B公司承担了大部分费用。合同纠纷法律小贴士在合同纠纷中,有几个常见的法律知识点需要普通群众了解。首先是合同签字效力问题。在签订合同和后续交易中,要注意合同中指定的签字人员,尽量让指定人员进行签字确认。如果出现非指定人员签字的情况,要及时以书面等有效形式进行确认,否则可能在后续纠纷中面临签字效力不被认可的风险。例如案例中,A公司就遭遇了因为非指定人员签字而被B公司抗辩的情况。其次是最终结算与付款的关系。很多人会认为没有办理最终结算就不需要付款,这其实是一个误区。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最终结算作为付款的前置条件,那么只要货物交付等主要义务履行完毕,买方就有付款的义务。就像在上述案例中,虽然B公司以未办理最终结算为由抗辩,但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未支持其抗辩。最后是发票开具与付款义务。开具发票是卖方的一项义务,但在买卖合同中,支付货款是买方的主要义务,开具发票并不构成与支付货款对等的义务。如果卖方未足额开具发票,买方不能以此作为拒绝付款的理由,不过买方可以向税务机关寻求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