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一审未提诉讼时效抗辩,二审不能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这一规定旨在维护诉讼程序的稳定性和严肃性,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时效抗辩权。若允许当事人在二审随意提出一审未主张的时效抗辩,会导致一审的审理失去意义,增加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可能对对方当事人造成不公平。但如果当事人有新证据能证明对方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此时二审应审查该证据并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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