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调取的监控当事人一般不能直接看。首先,监控资料属于证据范畴。派出所出于办理案件等执法目的进行调取。其次,根据相关规定,证据的审查、判断及使用有严格程序。当事人若对案件中的监控证据有异议,可通过合法途径,如在刑事诉讼中申请辩护人、在民事诉讼中申请律师等,由其依照法定程序申请查阅、复制等。再者,随意让当事人查看监控可能影响证据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执法工作的严肃性。比如会干扰证据原始状态,也可能引发对证据来源及使用目的的无端猜测等。总之,当事人通常不能直接查看派出所调取的监控,应通过法定程序和合法渠道来处理与监控证据相关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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