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情况:婚前个人房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通常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房产本身。《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2.特殊情形:若婚后对该房产有共同还贷行为: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例如,一方婚前买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先计算共同还贷金额占总房款的比例,再乘以房屋增值部分,得出应补偿给另一方的数额。若一方在婚前买房,婚后双方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扩建等添附行为: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添附部分的价值进行合理补偿。比如,装修花费了一定金额,这部分费用可根据装修折旧情况等进行评估后,由产权登记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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