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后,原合同效力终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当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时,意味着双方就解除合同事宜达成了一致,原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继续履行,合同效力随之消灭。但如果解除协议存在法定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如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签订的,那么解除协议可能被认定无效或撤销,在此情况下原合同效力可能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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