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期限并非固定六个月。一般而言,申请执行异议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案外人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允许以口头形式提出。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执行行为违法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