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2.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3.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所以交通事故复议时间一般是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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