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复核申请: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申请应写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2.复核受理:上一级交管部门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3.复核审查:交管部门会对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的合法性、事实及证据、适用法律、责任划分等进行审查。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4.复核结论:复核结论有三种: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重新作出事故认定。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律依据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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