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财产保全费用按实际保全财产数额计算。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例如,保全财产数额为5万元,1000元部分交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49000元部分按1%交纳,即490元,总共需交520元。申请财产保全时,需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担保等材料,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审查并确定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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