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金额有误,应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2.法院审查:法院会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执行金额计算是否准确、相关证据是否充分等。3.结果处理:若异议成立,法院会裁定撤销或改正错误的执行金额计算等执行行为。若异议不成立,法院会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级法院会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最终决定,以保障执行金额的准确性和执行程序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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