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和赔偿金能否并用需分情况看:一般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通常情形下,违约金的性质主要是补偿性,旨在弥补守约方因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如果违约金足以弥补损失,一般不再另行支持赔偿金。特殊情况:若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若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违约金低于损失时,在增加违约金后,若仍无法弥补全部损失,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剩余损失,此时违约金和赔偿金可以并用。总之,违约金和赔偿金一般不并用,仅在违约金低于损失且增加后仍不足以弥补全部损失时,赔偿金可与增加后的违约金一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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