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离婚协议书丢失,可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前往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查阅并复印。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可持合法身份证件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2.若无法自行复印,可请求婚姻登记机关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以确认其与原件一致。3.若婚姻登记机关处没有存档,可尝试联系当时签订离婚协议书的另一方,看其是否留存有原件。若对方也没有,可考虑回忆离婚协议书的主要内容,重新起草一份,双方签字确认后具有一定证明效力。4.若因涉及房产、财产分割等问题需要离婚协议书作为证据,且确实无法获取原始文本,可通过其他辅助证据证明离婚时关于财产分割等的约定,如银行转账记录、财产购买凭证、双方的沟通记录等,向法院说明情况,由法院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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