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明确无产权房的性质:无产权房通常指没有取得房产证的房屋。这类房屋在离婚时的分配较为复杂。2.对于承租的公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对于可共同承租的公房,双方可协商解决居住问题,协商不成可由法院根据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等原则判决。3.对于其他无产权的自建或购买房屋:双方可协商房屋的使用和分配,法院会根据房屋的来源、双方对房屋的贡献等因素综合判定房屋的实际使用权益归属,但一般不会对房屋产权进行确权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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