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龄男青年夏先生恋爱期间为刘女士支出数十万元,分手要求返还遭拒。林型警律师以“附条件赠与”为策略代理诉讼,反驳对方抗辩。法院判决刘女士返还近三十万。处理此类纠纷应综合判断,恋爱大额往来建议明确款项性质。案情简介大龄单身男青年夏先生与刘女士相识恋爱。在交往的几年里,夏先生基于结婚目的,陆续给刘女士转账以及代为支付各类款项,累计达数十万元。然而,二人感情破裂分手。夏先生觉得这些大额支出是以结婚为前提的附条件赠与,现在结婚目的无法达成,刘女士应当返还。但刘女士却认为这些转账是恋爱期间增进感情的普通赠与,且金额多含“520”“1314”等特殊含义,赠与已完成,无需返还。双方协商不成,夏先生委托林型警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刘女士返还全部款项。 委托介入夏先生在与刘女士就款项返还问题协商无果后,找到了林型警律师。林型警律师极速响应当事人的咨询,深入了解案件情况,接受了夏先生的委托。 分层办案策略林型警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简单地将本案定性为“借贷”或“不当得利”来起诉,而是深入分析案情,把诉讼策略精准定位在“附条件赠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在本案中,林律师主张夏先生的转账行为并非普通赠与,而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结合双方恋爱关系稳定,甚至见过双方父母的情况,说明夏先生的转账是基于对未来婚姻的合理期待。如今恋爱关系结束,赠与所附的“结婚”条件未成就,赠与行为应失效,刘女士继续占有款项缺乏法律依据。对于被告提出“特殊含义转账即为普通赠与”的抗辩,林律师反驳称,应从双方恋爱全过程、转账的持续性、累计金额巨大等整体情况综合判断,不能割裂看待单笔款项。 调解落地结果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林型警律师的核心观点。法院认为结合双方恋爱过程,认定夏先生的转账具有促成缔结婚姻的目的。对于金额特殊或备注明确的款项,认定为增进感情的一般赠与,不予返还。而扣除这部分款项后的剩余数十万元,属于“为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最终,法院综合考量双方恋爱情况、本地消费水平及公平原则,判决刘女士向夏先生返还近三十万元,为夏先生挽回了绝大部分的经济损失。 律师复盘手记本案中,恋爱期间的财产纠纷存在“是赠与还是借款”的简单二元对立观点,容易让案件陷入复杂局面。准确适用“附条件赠与”的法律关系,为案件打开新局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能仅依据表面的转账形式或特殊含义金额来判断款项性质,而要综合考虑恋爱的全过程、双方真实意图等因素。同时,面对对方的抗辩要充分准备、据理力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从本案可以看出,在恋爱期间涉及大额金钱往来时,建议明确款项性质,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若不幸发生类似纠纷,当事人应及时收集证据,寻求专业法律帮助。林型警律师是浙江联冠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律师,自2014年执业以来,已代理3000 + 件案件。他专注各类罪名刑事案件辩护、疑难复杂民商事纠纷,包括经济犯罪与网络犯罪、性犯罪与暴力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等刑事辩护,以及合同纠纷、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婚姻家事、劳动争议等民商事领域。他秉持“勤勉专注,沉静详审,受托忠事,敬畏诚信”的执业理念,极速响应当事人咨询。如果您在这些领域遇到法律问题,不妨向林型警律师咨询,他将凭借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