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但存在特殊情形,若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原告起诉离婚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等情形下,原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4.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所以在原告居住地能否起诉离婚要视具体情况而定,符合上述特殊情形时可以在原告居住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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