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房屋属于不动产,所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排除了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也排除了其他法院的管辖权。这主要是为了方便法院对不动产相关证据进行审查,便于查明案件事实,同时有利于生效裁判的执行。比如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等事项,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更便于处理。当事人因房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确保案件得到正确、高效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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