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金:具有担保性质。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2.订金:并非法律概念,一般被视为预付款。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预付款或损失赔偿金。比如在一些交易中,一方交付订金后不想继续交易,通常可要求收回订金,只需承担一定缔约过失责任,返还订金并适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总之,定金的担保力度更强,对双方的约束力更大;订金则相对灵活,主要起预付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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