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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手送餐身故保险拒赔,家属维权全额获赔60万

2026.09.20侵权8人浏览

外卖行业如今发展得如火如荼,外卖骑手穿梭在城市的大街小巷,为大家提供着便捷的服务。他们不畏风雨,奔波在路上,满足了无数人足不出户就能享受美食的需求。但这份工作也伴随着较高的风险,一旦意外降临,保险理赔便成了骑手及其家属的重要依靠。然而,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屡见不鲜,这不禁让人想问:外卖骑手遭遇保险拒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某外卖骑手在一次接单配送途中,骑着电动二轮车在路口与重型自卸货车相撞,不幸当场去世。原来,第三方科技公司为这位骑手投保了预约上门服务责任保险(互联网单证),其中包含60万元的意外身故保额。骑手家属作为法定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了拒绝。无奈之下,家属委托了江苏凡达律师事务所的钱威律师处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全部意外身故保险金。
钱威律师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知识,他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进行了深入分析。钱律师指出,事故发生在保单规定的保险时段内,并且属于外来、突发的意外事故,符合意外保险事故的构成要件。家属作为死者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主张保险金的主体资格,同时还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和死亡鉴定文书,基础事故事实的证据非常完整。但保险公司提出的两项拒赔理由,使这个案件面临着较大的败诉风险。
保险公司提出的第一项拒赔理由是,保单特别约定中提到,如果被保险人符合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情形,保险人不承担本人人身伤亡保险金给付责任,保险公司认为死者可以享受新职业伤害保障,因此免除了商业保险的赔付义务。第二项拒赔理由是,案涉事故车辆经交警鉴定属于机动车(普通二轮摩托车),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免责约定中“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属于免责情形”拒绝赔付。这两项都属于保险格式条款,成为了案件审理的最大阻碍。
对于案件的维权难点,钱威律师表示,保险条款和特别约定文本由保险公司掌握,家属前期只拿到了简单的投保信息,无法获取全部免责条款和释义文件。此外,案涉车辆在大众眼里是电动车,但公安司法鉴定却认定为机动车,存在法律定性与大众认知的冲突。同时,需要梳理亲属关系证据,以证明原告是适格的保险金权益继承人,还要区分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制度与案涉商业保险二者的法律关系。
在维权路径方面,钱威律师提出,要重点从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与商业意外险的法律性质、保险合同中“机动车”的概念界定等方面寻找突破口。他认为,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属于政策性保障,商业意外险是需要另行付费投保的商业合同,二者法律性质不同。该特别约定格式条款违背了保险制度的初衷和公平原则,不应该产生免责效力。而且保险合同中“机动车”没有明确认定标准,按照保险法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应该作出有利于受益人的解释,按照普通大众的认知,涉案电动二轮车不属于免赔条款所指向的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在这个案件中,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条款中“机动车”没有明确界定认定标准,也没有提示说明公安鉴定标准的电动二轮车会落入免责机动车范围,所以应该按照有利于受益人的解释进行处理。
同时,保险合同应该遵循公平原则。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与商业意外险是不同性质的保障,二者并行不冲突,不能因为被保险人可能享受新职业伤害保障,就免除保险公司的商业保险赔付义务,这也是对保险合同公平原则的维护。
这也提醒广大外卖骑手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在投保互联网保险时,一定要仔细阅读特别约定和免责条款,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当发生保险事故时,要及时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遇到拒赔情况不要轻易放弃,可以寻求像江苏凡达律师事务所钱威律师这样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终,在钱威律师的专业代理下,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向骑手家属全额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600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这一案例不仅为外卖骑手及其家属在遇到类似保险纠纷时提供了宝贵的参考,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以及专业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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